《民法典》第9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典》在一般原则中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顺应了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在
《民法典》1260条中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物权设定方面。《民法典》第326条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条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二是在合同履行方面。《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619条对于包装方式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三是在严格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规定了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4条和1235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
综上,在《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格利益属性,确立特殊侵权行为规则,其实质是顺应当代社会信息化、大数据、高科技、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逐渐恶化以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等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代际公平。
特别提示
一是绿色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应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也应充分考量。二是企业等民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流转纠纷案件中,对于有关合同生效的判断,不仅仅应考虑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还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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