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自身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自身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民法典》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通过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经济活动、民事权利行使等民事行为的规范、引领和保护作用,对于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贯穿在企业经济活动实践中,企业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到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企业文化软实力建构的引领作用,在深化认知认同的宣传教育上结合企业自身特色发挥作用,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同时,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特别提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价值遵循,还可以成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必将对民法典的规范解释起到重要价值补充作用。例如核心价值观的民主价值对法人治理结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运作方式的影响,富强价值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物权取得方式的影响,敬业价值对专家责任、代理人责任的影响,和谐价值对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文明价值对人格权保护、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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