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承认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并不会凭空产生。法人的设立需要一个过程,而设立人在设立法人的过程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定的业务往来,设立人须对外代表设立中的法人与他人进行交易,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谁承担,不仅是设立人关心的问题,亦是交易相对方重点关注的问题。为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法律对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最终未设立成功,则由设立人承受。 因此,《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