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产法中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并列的三大程序之一。破产清算程序从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开始,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的行使,破产程序的终结以及追加分配等诸多法律问题。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建立一种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程序。它不仅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的实现其债权,而且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后,使资源重新优化配置。通过消灭这种清偿效果不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经济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破产清算流程框架图
1 | 提出破产清算的三类主体: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2 | 三类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
3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4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5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6 | 在清偿、保全、执行、诉讼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为冻结状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7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8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行为请求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㈠无偿转让财产的; 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㈤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的取回权、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及破产财产的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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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10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
11 | 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㈠核查债权…… |
12 | 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13 | 异议债权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先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债务人则无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 | 法院判决债权的存无,管理人据此修改债权表。 |
15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组成。 |
16 | 首先需要确认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17 |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需要确认是否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
18 | 确认债务人是否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未全部清偿的,要审查是否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如未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清算程序继续进行。 |
19 | 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2条确认债务人是否确实符合破产条件。 |
20 |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宣告债务人破产。 |
21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经人民法院裁定。 |
22 | 管理人负责变价方案的实施: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23 | 在实施变价方案的过程中,要确认是否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24 |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25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26 |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27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管理人基本工作流程
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序号 | 工作事项 |
1 | 了解案件情况 |
2 | 组建工作团队 |
3 | 消极任职资格的审查和报告 |
4 | 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 |
5 | 制定管理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
6 | 刻制管理人印章 |
7 | 开立管理人账户 |
8 | 确定管理人办公地点 |
9 | 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1 | 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
2 | 交接后的应急管理 |
3 | 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管理财产 |
4 |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开支 |
6 | 合同的清理与订立 |
7 | 决定、报批、管理债务人的营业 |
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1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
2 | 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3 | 主张权利,维护债务人财产 |
4 | 审查决定一般取回权 |
5 | 审查决定出卖人取回权及是否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6 | 代表债务人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
7 | 债务人出现法定情况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
8 | 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
9 | 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 |
10 | 调查并到社保机构核定债务人欠缴的社保费用 |
11 | 调查并与税务机关、地方财政部门,海关共同核定债务人欠缴税款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1 | 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2 | 配合人民法院初选债权人会议主席 |
3 | 准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资料 |
4 | 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5 | 申请人民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 |
6 | 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确认之诉 |
7 | 处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异议 |
8 | 向人民法院作不应更换管理人的书面说明 |
9 | 被更换后的交接工作 |
10 | 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及时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 |
11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12 | 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
13 | 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筹备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
14 | 审查决定抵销权行使要求 |
15 | 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的审计报告 |
16 | 驳回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的工作 |
宣告破产后至破产分配前的工作
1 | 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
2 |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3 | 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
4 | 聘用拍卖机构 |
5 | 实施财产变价 |
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
1 | 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2 | 将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
3 | 向担保权人要求担保财产管理报酬 |
4 | 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5 | 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 |
6 |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1 |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
2 | 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
3 | 财产交付追加分配 |
4 | 注销管理人账户 |
5 | 销毁管理人印章 |
6 | 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告》 |
7 | 移交相关资料 |
8 | 归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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